送外卖途中撞伤人 谁来赔偿?
【案情】潘某骑着有某平台标识的送外伤人外卖送餐车与骑自行车的邓某相撞,两人均在事故中受伤并住院治疗。卖途经交警认定,中撞潘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邓某承担次要责任。送外伤人 潘某与邓某协商赔偿过程中,卖途潘某提供了“某平台电动车租赁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中撞某代送服务部的银行凭证。原来,赔偿该代送服务部是送外伤人某外卖平台在当地的配送承包商。潘某与代送服务部签约,卖途作为其骑手送外卖。中撞邓某经与服务部多次协商仍得不到满意结果,赔偿无奈之下将潘某、送外伤人该代送服务部一起诉至法院,卖途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9万余元。中撞 诉讼中,代送服务部辩称,其与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仅为“合作”,不构成劳动关系,服务部只是一个服务平台,潘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潘某辩称,在此次事故中其作为代送服务部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致他人受伤,其本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有的责任应由代送服务部承担。 【说法】互联网时代下,催生了“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模式。目前,外卖平台的配送经营模式包括众包配送模式、自营配送模式与代理配送模式等。 复杂的用工模式不仅给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也让受害人不好找到赔偿主体,导致理赔难。实践中,部分骑手通过第三方承包等方式提供服务,并没有与平台经营者建立直接的用工法律关系,所以,类似案件中有的是由合作用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外卖平台直接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骑手的电动车外观标识、工资结算单等均显示,潘某对外是以代送服务部的名义接单、送餐。事故发生时,潘某也身着代送服务部的统一制服,符合在履行送餐职务途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代送服务部应对潘某执行工作任务造成邓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 张 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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