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余万元买理财遭平仓亏损过半 中信信托被判赔
中新经纬5月10日电 投资者买中信信托产品遭平仓清算,余万元买700余万元本金仅剩一半,理财法院判决中信信托应赔偿损失。遭平 北京金融法院微信号近日披露案例显示,仓亏投资者才某先后两次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汇款777.7万元购买信托产品,损过汇款摘要载明购买某信托产品。半中 因证券市场大幅下跌,信信信托产品被全部平仓清算,托被才某分得信托财产利益383万余元,判赔才某以《信托合同》及《客户调查问卷》并非其本人签署、余万元买信托合同不成立、理财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诉至法院,遭平要求中信信托赔偿损失。仓亏 中信信托主张信托合同成立,损过并以才某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半中存在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的投资经验为由主张免除适当性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才某已经支付认购信托产品的款项,信托合同成立。才某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型、金额等均与案涉信托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其既往投资经验不足以免除中信信托的适当性义务。中信信托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才某的投资损失。 对此,审判长江锦莲分析称,当事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才某已经通过转账支付购买信托产品的款项,信托公司亦已经接受,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信托合同成立,这是准确衔接适用信托法与合同法的体现。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认为,金融产品具有风险属性,而广大金融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不足、信息不对称、风险承受能力有限,这要求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充分揭示金融产品的风险、准确评估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帮助金融消费者在充分了解风险的情况下,投资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 施天涛表示,金融产品的销售有相当比例是通过代理机构实施,代理机构如果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应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作为消费者的才某虽然支付了购买信托产品的款项,但信托合同上的签字并非才某所签,这与代理机构的不规范销售行为不无关系,这种不规范行为,亦造成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的缺失。对于代理机构的不规范销售行为,本案认为应由金融机构承担不利后果,这有助于规范金融产品的销售秩序,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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